长沙一网约车被实施“一案四罚”

时间:2025-07-07 12:22:00

基本案情

日前,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心执法大队查处一起网约车无证运营案,依法实施“一案四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案件当天,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车牌号:湘JD25168,车型:埃安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取乘客订单显示,乘客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从长沙市交警支队大托考场服务大厅去往长沙职教城学生公寓(西南门),拟通过平台支付运费,乘客手机订单显示线上提供服务车辆车牌号为湘AD25168,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为湘JD25168不符。经核查,线上湘AD25168、线下湘JD25168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湘JD25168车辆所有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通过上传虚假行驶证(湘AD25168)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接单,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违规情形,同时存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问题;驾驶员刘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据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刘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是保障网约车安全运营的基础条件,未取得相应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给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在本案例中,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且车辆和驾驶员均未取得合法证件,一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在后续的权益维护和赔偿等方面将会陷入重重困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长沙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主动办理合法的运营证件,平台公司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网约车市场环境。

来源:长沙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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