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边树影响自家地收成?之前约定得算数

时间:2025-08-12 16:44:00


大李是某村村民,另一位村民二李承包了道路两侧与大李的耕地相邻的路肩地种树。大李称,二李的树影响自己耕地,耕地内总长出树苗,树木遮挡阳光也造成自己农作物减产,要求二李赔偿自己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田间陇上”的争议案子。大李因缺乏证据,以及之前村委会已经对该地作出补偿,法院驳回了大李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李称,自己和二李是同村村民。多年前,村委会将一些土地承包给二李种植树木,种植树木的区域为道路两侧并与自己家的耕地相邻。二李种植的树木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耕地,每年耕地内都会长出很多树苗,严重影响耕地的产量,并且因树木遮挡阳光造成耕地农作物减产,多年来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自己曾经联系被告解决,但没有解决此事。于是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2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村委会只是将路两边的路肩承包给了二李植树,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侵权的事实;第二、二李种植的树并没有影响原告农作物的生长;第三、村委会已经给了原告补偿。在分地之前,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决定路两旁的地多给几根垄的土地面积用于补偿被路边树遮阳的损失,经实地勘察,树遮阳的位置根本不影响原告家农作物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分得二等地,位于路两侧,在分地之前村委会召开了村民大会决定了路两旁的地都多给几根垄的土地面积用于补偿被路边树遮阳的损失。2007年,村委会与被告二李签订造林承包合同,约定将几段路的路肩地承包给被告二李植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村委会在十年前分地时已就路边树木可能产生的树荫影响,通过额外多分几根垄土地的方式对路两侧的承包地进行了补偿,原告当时对此决定并无异议,该决定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应视为双方就该潜在问题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被告村委会将道路路肩发包给被告二李植树,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被告二李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的行为,属合法行使承包权利,因此不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的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化名)

全媒体记者 张玲